對法人有影響,法人將受到信用懲戒,在政府采購、招標投標、行政審批、政府扶持、融資信貸、市場準入、資質認定等方面受到限制或者禁止,失信被執行人的社會生存空間將大幅度縮小。
1、失信黑名單,即失信被執行人名單,是指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》(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2次會議通過) 第一條規定中所指的“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”的六類人名單。
2、失信信息通過全國統一的名單庫在互聯網公開,或通過公告欄、報紙、廣播、電視、網絡、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公布,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,讓一個人的信用與其生存空間掛鉤,這是法治社會的通行作法。
3、根據《規定》,具有以下6種情形之一的被執行人將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:以偽造證據、暴力、威脅等方法妨礙、抗拒執行的,以虛假訴訟、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、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,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,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,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,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。